独立法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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