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非因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由,招标人不得擅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者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非因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由,招标人不得擅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者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