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对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建设市场开放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不接受其参加有关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设定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条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招标项目实际内容无关;
(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高于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指标要求,超出招标项目对应的工程实际需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