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如果有评分情况,在资格审查报告中一并列明: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五)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具体理由、依据(应当指明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条款序号);
(六)澄清、说明事项;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