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合规管理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向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全面总结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起草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国资委。

制定机关
国资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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