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第六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签订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购售电合同的,不得进行电费结算。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