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本办法对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进行监管。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