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