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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