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符合许可豁免条件,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或供电类),从事输电或供电业务的企业,包括增量配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就购售电业务相关的电量计量、电费确认、发票开具和资金收付等行为的总称。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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