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电费结算监管

第二十八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如有拒绝或者阻碍能源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不按要求向能源监管机构提供有关信息等行为,能源监管机构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以及电力企业信息报送和披露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电费结算过程中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按照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