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电费结算监管
第二十七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时如有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执行市场规则、擅自改变电价水平和电价机制等行为,能源监管机构有权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公示处理结果。
- 制定机关
- 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电费结算监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时如有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执行市场规则、擅自改变电价水平和电价机制等行为,能源监管机构有权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公示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