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电费结算监管

第二十七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时如有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执行市场规则、擅自改变电价水平和电价机制等行为,能源监管机构有权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公示处理结果。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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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