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电费结算监管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上网电费的,能源监管机构可责令改正;恶意拖欠电费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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