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电费结算监管第二十六条电网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上网电费的,能源监管机构可责令改正;恶意拖欠电费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