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电费结算监管第二十四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电费结算情况。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