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电费结算监管

第二十四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向能源监管机构报送电费结算情况。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