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电费结算监管

第二十三条

能源监管机构可采取信息统计、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并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监管报告。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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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