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电费结算监管第二十三条能源监管机构可采取信息统计、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现场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并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监管报告。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