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

第二十二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电费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争议和调解不得影响无争议电费的结算。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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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