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第二十二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电费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争议和调解不得影响无争议电费的结算。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