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第二十一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保存各自电费结算的原始资料与记录。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