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增量配网)按照购售电合同开展的电费结算。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承担代收代付电费职责的,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参照执行。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