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增量配网)按照购售电合同开展的电费结算。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承担代收代付电费职责的,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参照执行。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