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
第十八条
电费结算采取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在购售电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从用户侧收取电费中承兑汇票占比较高且经营效益较差的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支付的承兑汇票,不得高于当期从用户侧收取承兑汇票的百分之五十,且应当在发电企业间进行合理分摊。经双方协商一致,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中使用承兑汇票的比例,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电网企业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兑付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中央财政补贴。
- 制定机关
- 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