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根据结算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结算依据),及时足额支付电费。
电费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在电费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将当期电费全额支付给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经与发电企业协商一致后,也可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不低于该期电费的百分之五十,付清时间不得超过电费确认日后五个工作日,第二次付清时间不得超过电费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
- 制定机关
- 能源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
电网企业根据结算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结算依据),及时足额支付电费。
电费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在电费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将当期电费全额支付给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经与发电企业协商一致后,也可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不低于该期电费的百分之五十,付清时间不得超过电费确认日后五个工作日,第二次付清时间不得超过电费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