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第十六条跨省跨区交易结算由相应电力交易机构统一出具结算依据,由电网企业负责电费收取,向输电方支付输配电费及线损折价,向发电企业支付购电费。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