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

第十六条

跨省跨区交易结算由相应电力交易机构统一出具结算依据,由电网企业负责电费收取,向输电方支付输配电费及线损折价,向发电企业支付购电费。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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