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当根据厂网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结算依据)及时、足额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应当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费结算单(结算依据)应当详细列明交易品种、交易电量、交易金额、辅助服务考核项目及金额。实行分时电价机制的应当详细列明分时电量、电费等内容。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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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