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费应当严格按照购售电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按规定进行核对、修正和确认,原则上应当在上网电量确认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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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