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第十四条发电企业上网电费应当严格按照购售电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按规定进行核对、修正和确认,原则上应当在上网电量确认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