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第十三条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相关地区交易结算有关规定进行抄录和确认,逐步实现发用双方抄表日历同期,原则上应当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