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相关地区交易结算有关规定进行抄录和确认,逐步实现发用双方抄表日历同期,原则上应当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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