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向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转付中央财政等补贴。原则上电网企业在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转付地方财政补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电网企业在收到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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