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

第十一条

电费结算原则上以月度为周期(结算周期应当为每个自然月)。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费自并网运行后以月为周期进行结算。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电费原则上以季度为周期进行结算,电网企业自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燃煤电厂兑现电价加价资金。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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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