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第十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市场规则,不得自行变更电价水平或电价机制进行电费结算。制定机关能源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