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电费结算要求

第十条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市场规则,不得自行变更电价水平或电价机制进行电费结算。

制定机关
能源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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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