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培 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