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