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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