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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