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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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