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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