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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