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