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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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