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培 训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