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培 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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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