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两级审批,其执行机构是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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