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两级审批,其执行机构是农业部全国植物保护总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