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九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并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