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六)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 (七)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 制定机关
- 国家版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