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