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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