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