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登记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补发或换发。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