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 (二)著作权质权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著作权质权登记号; (四)登记日期; (五)登记撤销情况; (六)登记变更情况; (七)登记注销情况; (八)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版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 (二)著作权质权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著作权质权登记号; (四)登记日期; (五)登记撤销情况; (六)登记变更情况; (七)登记注销情况; (八)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