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登记机构应当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记载著作权质权登记的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应当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内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著作权质权登记簿》为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版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登记机构应当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记载著作权质权登记的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应当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内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著作权质权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