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登记机构应当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记载著作权质权登记的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应当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内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著作权质权登记簿》为准。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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