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注销质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并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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