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申请注销质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并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