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质权登记: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的; (二)主合同履行完毕的; (三)质权实现的; (四)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五)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