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质权登记: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的; (二)主合同履行完毕的; (三)质权实现的; (四)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五)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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