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对变更事项予以登记。 变更事项涉及证书内容变更的,应交回原登记证书,由登记机构发放新的证书。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