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对变更事项予以登记。 变更事项涉及证书内容变更的,应交回原登记证书,由登记机构发放新的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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