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著作权出质期间,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著作权的基本信息、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担保的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持变更协议、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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