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著作权出质期间,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著作权的基本信息、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担保的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持变更协议、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