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撤销质权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二)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影响质权效力的生效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 (三)著作权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四)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著作权质权登记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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